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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 第八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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