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