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