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