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十六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针对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设定特别保护期。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特别保护期外从事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