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管理制度;
设置和维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
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依法开展渔政执法工作;
依法调查处理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事件,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管理制度;
设置和维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
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依法开展渔政执法工作;
依法调查处理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事件,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