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十七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十七条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