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第四十五条 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四十六条 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气象主管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及时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第四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