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