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当事人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当事人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