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气象法制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无气象法制机构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主持人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接受;

听证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听证必须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押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