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依照气象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第三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结果报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