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时,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笔录;
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气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现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气象主管机构的名称,并由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给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