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时,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将罚款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上缴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第十九条 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整理案卷、归档,并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