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而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