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气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气象探测资料,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汇交传递、存储和使用,依照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制定气象探测资料生产及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汇交资料的收集整理、质量控制和评估、加工处理、存储管…
第七条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八条
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保障汇交资料完整可靠,文档完整齐全,符合气象探测资料生产及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及时更新资料变动情况。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时,应当提供以下文档(见附录1-6):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开展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应对通过资料质量审核、文档完整齐全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具汇…
第十二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与气象部门协议共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气象探测是指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清单模板
2.
气象探测站(点)列表
3.
气象探测资料元数据文件模板
4.
气象站(点)历史沿革文档模板
5.
气象探测资料说明文档模板
6.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协议模板
7.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凭证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