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汇交资料的收集整理、质量控制和评估、加工处理、存储管理、共享应用工作,承担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汇交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评估、加工处理、存储管理、共享应用等工作,并将资料汇交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省级节点的管理和服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地址及联系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