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民航发展基金预算中,按不超过基金收入的1%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民航发展基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央本级安排使用的民航发展基金,由民航局根据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年度征收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民航发展基金支出… 第二十七条 经财政部正式批复的民航发展基金收支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民航发展基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应当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执行均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中央本级民航发展基金决算,由民航局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根据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经财政部审核后统一纳入民航局部门决算和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4类69款“民航发展基金支出”(新增)下的项级科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