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航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科教、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归还上述建设项目贷款,安排上述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和贷款贴息;

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进行补贴;

民航节能减排,包括支持民航部门及机场、航空企业节能减排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设施或设备更新改造,行业节能减排管理体系建设等;

通用航空发展,包括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通航飞行员教育培训,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设备更新、改造等;

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

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

征管经费、代征手续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