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航空公司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民航发展基金缴入财政部为清算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清算中心收到民航发展基金后,应当按规定向航空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