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条 航空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局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