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应以航空公司本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国内航线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公司作为缴款通知书的开具对象。 民航发展基金在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空公司之间的分摊和结算办法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