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民航各地区空管局、各机场(集团)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民航发展基金相关统计信息报送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定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数额,并于每月15日前向航空公司下达缴款通知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