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航企业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核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已经获得相关运营补贴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 第二十五条 民航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航企业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第二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考核资料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