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民航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