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民航企业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