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3.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4. 第二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三条 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要求取得电信人员执照,并按照规定保持其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类别包括通信专业、导航专业和监视专业三类。 第十六条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