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四条 航空电信人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要求取得电信人员执照,并按照规定保持其有效。未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