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人员执照 第十三条 从事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的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统一管理。 第二节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