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