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企业和下属企业是指产权关系上的控股企业和被控股企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业务类指标的定义和统计标准,以《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附件中快报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行修订并对外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3日起施行。 附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