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重组改制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和保存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重组改制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和保存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重组改制后,原企业会计信息资料应当按国家关于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有关各方保存。国家对企业重组改制财务会计档案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改制的,原企业财务信息资料可以由集团公司保管并负责对外提供;企业分立改制的,原企业财务信息资料由相关各方协商后指定单位保存。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