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附件中快报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行修订并对外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