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民航企业应当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账簿记录以及相关生产统计资料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 第十二条 民航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统计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的格式如实填报财务快报。财务快报中无法准确核算的财务指标,应当合理预估填报。 第十三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应当采用合并方式汇总会计报表,其他则采用简单叠加汇总方式。 第十五条 企业年报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规定的有关信息,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 第十六条 财务快报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应当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报送。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民航局的要求,收集、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各机场、通航企业的财经信息,并报民航局财务职能部门。航空运输企业、保障企业的财经信息直接由民航… 第十八条 民航企业应当确定财经信息密级,并按照规定的数据传输方式报送。 第十九条 机场、通航企业的年报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民航局。航空运输企业和保障企业的年报应当于每年4月20… 第二十条 负责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的单位应当对企业报送的财经信息资料建立存储、保管和查询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做好各类财经信息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行业财经信息。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