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202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航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民航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民航计量器具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使用、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民航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根据民航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依据职责对民航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民航计量器具包括通用计量器具和民航专用计量器具。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
第七条
建立和使用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第八条
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实行强制检定。
第九条
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应当具备准确性和溯源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数据、结果以及其他必要信息的追溯机制,对测量过程和条件的相关记录、报告副本应当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的民航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通过下列形式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第十二条
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三条
已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一般不再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民航专用计量器具,可以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者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较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局依据职责对民航计量器具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建立和使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民航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96年10月1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