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民航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

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的,受委托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民航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