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民航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开展计量检定活动; 违反本规定对民航计量器具、民航专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溯源。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