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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七条 民航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第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和派出机构依据其职责分工,承办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事宜,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签署实施民航行政许可委托书。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民航行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许可需要由民航内设的多个部门审查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主办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对直接关系航空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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