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六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每年1次对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