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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民航总局认为确需增设或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或者国务院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由国务院制定法规或发布决定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或取消现有… 第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每年1次对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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