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或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民航规章或者红头文件增设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规定许可条件的,规章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未规定具体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和程序等实施规定的,由民航总局发布规章,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