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签署实施民航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