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十二条 对直接关系航空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