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民航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十一条 民航行政许可需要由民航内设的多个部门审查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主办部门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