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行政检查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航行政机关或者监察员在行政检查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投诉,该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依据有关… 第四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及监察员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了解到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他人披露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要求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并记入其守法信用信息记录;自查报告未完整、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 第四十五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监察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