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能按时完成检查计划且无合理理由的;

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被检查人违法情况的;

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法定检查职责或者超越权限实施检查行为的;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行为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