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及监察员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致使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监察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或因上级机关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裁决,而导致执法行为中止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民航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建议的;
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