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检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