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审查。
经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制作并送达《民用航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的,还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解封(退还)物品清单》。
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审查。
经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制作并送达《民用航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查封扣押的,还应当制作《民用航空解封(退还)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