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监察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